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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9%
      2015年1月8日,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公布全区煤炭资源适用税率的通知》,将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通知精神,为保护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资源赋存条件、收费(基金)清理、纳税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自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全区煤炭资源税的适用税率。
  2014年9月,国务院决定从12月1日起,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至10%,税率由省(区、市)级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并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目前,从已经确定税率的省份来看,产煤大省(区)内蒙古、山西的税率均接近上限,山西将煤炭资源税按8%的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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